回顾国际立法演变,展望我国药师立法突破口

发表时间:2026-02-03 15:34作者:李婧雯

从2000年启动执业药师立法调研,到草案基本成型,中国药师立法已历经二十余载。这部关乎百万药师权益、守护全民用药安全的法律落地,不仅是行业规范化的必然要求,更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支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史为镜、以全球各国药师法为鉴,才能让我国药师法的立法眼光更长远、视野更开阔。

1.法律确立药师职业独立性与准入门槛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美两国的工业化进展迅速,贫富差距逐渐显现,进而催生了混乱的药品买卖市场。杂货商普遍兼营药品,但他们既无专业资质也无质量管控能力,导致假药、劣药泛滥;用药需求的增加更是让药房中配备的药师身兼调剂、生产和零售等数职,有时甚至还会扮演医师的角色。英美两国最终以法律形式将药师与杂货商彻底分离,建立了法定药师注册体系,通过统一的准入门槛筛选出具备专业能力的从业者,规定只有通过专业考试、获得注册资格的人员才能以“药师”身份执业。

这说明了药师立法需首先明确药师不可替代的职业地位,着力扭转当前对药师身份的认知偏差;同时构建统一的执业准入与自治体系,打破药师在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执业的“双轨制”模式,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考核与自律机制,让专业价值成为职业发展的核心标尺。

2.法律拓展药师在临床与公共卫生领域的健康职

随着慢性病流行、医疗费用激增与“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模式转型,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各州在国家药房理事会制定统一的《标准州药房法》基础上,逐步修订《药房实践法》,允许药师开展用药复查、患者用药咨询等专业服务;在90年代,部分州授予药师免疫接种、开具紧急避孕药等有限处方权。日本通过十余年的修订,在1960年颁布《药剂师法》,明确要求药师在医疗机构和社区药店必须向患者提供用药教育与不良反应监测服务,把药师从幕后推向台前。

从这一角度出发,要让药师的职业角色和专业服务有明确定位,需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用药咨询、慢病药学管理等服务的收费依据,并推动其纳入医保支付体系;同时要清晰界定药师在分级诊疗、慢病管理中的法律责任与工作标准,让药学服务成为药师职业价值的核心体现,这也是提升其收入水平、增强社会认同的关键突破口。

3.法律赋能药师在现代医疗体系中的核心价值

进入21世纪,在信息技术普及与全民健康覆盖的背景下,英国与澳大利亚的立法实践颇具借鉴意义。英国通过修订《国家医疗服务法案》,明确药师可接入全国电子健康档案,参与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初级保健合同,承担小病处方、疫苗接种等职责;澳大利亚则推动药师纳入社区医疗团队,通过法律保障其在多学科协作中的地位,让药师成为缓解基层医疗压力的重要力量。

新时代药师立法背后的逻辑是在医疗系统效率压力与数字化浪潮下,通过法律赋能让药师的专业价值在整个医疗体系中得到充分释放。结合我国“三医联动”与健康中国战略,药师立法需重点解决三大深层次问题:一是保障药师的电子健康信息系统接入权,使其能获取患者完整诊疗信息,开展精准药学服务;二是明确药师在多学科团队协作中的法律地位,让药师在医联体、家庭医生团队中拥有平等的决策与责任分担权;三是确立药学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法定依据,通过立法固化药学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支撑机制,推动药师从医疗体系的辅助角色逐步成为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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