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赋能与平衡:《药师法(草案)》的创新及与现行法规的对比发表时间:2026-02-06 09:51 药师作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专业力量,其执业规范直接关系公众用药安全和健康权益。当前我国药师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多项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存在管理体系分散、权责边界不够清晰等问题。《药师法(草案)》系统构建了药师管理的制度框架,其核心思路集中体现为“统一、赋能与平衡”三个方面。 一、迈向统一:构建标准化、可持续的专业人才基础 目前,我国实行的医疗机构药师和执业药师双轨并行的药师制度,既有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体系,又有药监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资格体系。这一模式虽适应了不同执业场景的监管需求,但也可能带来准入标准、继续教育要求和执业规范上的差异,影响药师队伍专业能力的同质化发展。 《药师法(草案)》在这一问题上提出了系统化设计:建立“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层管理”的基本模式。草案明确设立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药师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后,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分别向卫生健康部门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接受相应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这一架构在尊重现行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推动药师资质标准的逐步统一,也为今后更深层次的制度衔接创造了条件。 二、赋能职责:从药品供应者转向患者健康管理者 现行法规框架下,药师职责多集中于药品调剂与供应保障环节,其在合理用药指导、慢病管理、药学会诊等专业服务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随着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型,药师在保障用药安全、提升治疗效果方面的专业价值日益凸显,亟待法律层面的确认与支持。 为此,《药师法(草案)》系统充实了药师的执业权责内容,明确将处方审核、用药指导、药物治疗管理、药学会诊等纳入其法定职责范围,推动药师角色从“药品供应者”向“药学服务提供者”转变。同时,草案特别强调药师有权获得与其专业技术服务价值相适应的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增强职业吸引力,也为药师专注提升专业水平、投身患者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寻求平衡:兼顾专业自主、行业监管与患者安全 任何专业立法都需在赋予职业自主权与加强行业监管之间、在促进发展与保障安全之间审慎平衡。《药师法(草案)》在此体现了系统思维。 在专业自主方面,草案通过确立药师的执业权利,为其独立、客观地提供药学服务提供法律依据,有助于提升药师的专业话语权和职业尊严。在行业监管方面,草案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设计了包括继续教育、信用管理、法律责任在内的多层次监管机制,旨在规范执业行为,防范用药风险。 最为核心的平衡,体现在对患者安全权益的终极保障上。草案中关于药师资格准入、执业规范、行为准则的规定,其根本目的都是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经济的药学服务。无论是统一管理以提升整体素质,还是拓展职责以发挥专业价值,最终都指向一个共同目标:让每一位患者用药更加放心、有保障。 《药师法(草案)》的制定,是我国药学事业法治化进程中的关键一步。它着眼于未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需要,试图通过“统一法律身份、赋能专业服务、平衡多元权益”的制度设计,解决当前药师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引领药师队伍向更高质量、更广层次的专业化服务迈进。这一立法进程的推进,对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优化医药资源配置、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具有深远意义,值得社会各界共同关注与推动。 (内容部分源于“MKM药学智库”)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均为《医药养生保健报》社版权所有:https://ys.quankeyixue.net/sys-nd/15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