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国际药师法,思中国立法路

发表时间:2026-02-03 16:08作者:黄琬淇

我国《药师法》立法目前仍处于破解双轨管理困境、完善制度设计的关键冲刺阶段。从国际视野来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建立成熟的药师法律规制体系,英国、澳大利亚也结合自身国情,形成了各具特色且行之有效的立法实践,为我国明确药师主要权责、破解立法梗阻、规范行业发展、强化用药安全保障,提供坚实的实践样本与理论支撑。

纵观全球,各国药师立法均立足本国医药卫生体系特点,形成了各有侧重、体系完备的制度设计,主要经验可总结为三点。其中,美国未制定统一联邦药师法,实行州级立法与联邦监管协同发力的分级管理模式,既保障药师执业标准统一,又充分兼顾各地实际情况;日本药师法以严格资格准入制度为重心,明确要求药师完成规定药学教育、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经实践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执业资格,同时配套建立常态化继续教育制度,持续提升药师专业素养;欧盟成员国则立足本国药师现状立法,遵循区域职业资格互认框架,有效实现成员国间药师资质协同与人才自由流动,进一步完善了区域药师管理体系。

结合我国药师双轨管理现状,对照国际先进经验,可从资格认证、执业权责、服务补偿、监管机制四个维度,提炼可借鉴内容并推动本土化落地。资格认证上,借鉴日本、英国药师全国统一准入标准的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注册制度,设置“老人老办法”过渡条款,兼顾双轨制历史现状,逐步实现两类药师资格互认,参考欧盟成员国理念推动资质管理规范化;执业权责上,参考英国立法,明确药师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主要职责,适度拓展临床服务范围,推动药师从药品供应向专业药学服务转型;服务补偿上,吸收澳大利亚、英国经验,推动药师专业技术服务纳入医保支付体系,探索设立药事服务费,明确收费与补偿标准,认可药师服务价值、提升职业吸引力;监管机制上,借鉴美国分级监管、英国行业协会参与监管模式,明确央地监管权责,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监管平台,完善考核制度,实现全流程监管,可结合我国监管实际,探索建立专业化的药师监管协同机制,强化监管力度。

综上,借鉴国际药师立法经验必须坚持本土化适配,杜绝照搬照抄。我国药师双轨管理模式长期存在、涉及多方利益调整,立法需立足我国医药卫生体系实际,兼顾历史现状与行业需求,在统一考试、分类注册、分类管理的中心框架下,保留不同执业领域药师管理的合理差异。同时,精准吸收国外成熟经验,结合我国药师队伍特点优化制度设计,破解立法梗阻、明确主要权责,推动《药师法》落地,助力行业规范化发展、强化公众用药安全保障。

(内容部分源于“MKM药学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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